為深入貫徹新修訂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,推動建立家庭、學校、社會一體化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機制,充分發揮監護人對涉案未成年人的監護、管理、教育作用,有效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違法犯罪,長春市寬城區人民檢察院制發了《“督促監護令”實施辦法》。
為了督促監護人履行義務,7月14日,寬城區檢察院第五檢察部召開訓誡會,向五名涉案未成年人監護人送達了《督促監護令》。
近日,寬城區檢察院第五檢察部在辦理一起故意傷害案件中發現,五名涉案未成年人在案發前均存在抽煙、紋身、出入娛樂場所、輟學、夜不歸宿等不良生活習慣,通過社會調查、面談等方式進行評估后,辦案檢察官認為,涉案五名未成年人除自身法治觀念淡薄之外,其家長作為監護人均未能切實履行監護義務,存在監護缺位、監管不力,對孩子約束管教不足、親子間缺乏有效溝通等問題。為此,辦案檢察官向五名涉案未成年人的家長發出《督促監護令》。
訓誡會上,根據司法社工的社會調查報告,辦案檢察官對五名未成年人的涉罪原因進行分析,指出了家長在日常監護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不足,隨后向其送達了《督促監護令》,責令監護人認真履行監護職責,接受家庭教育指導,并對監護人設置了為期六個月的監護考察期。
監護考察期的具體要求:一是加強孩子法治教育,引導其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,不得放任其出入不適宜未成年人的營業性娛樂場所;二是保障其完成中專教育,不得放任其無故曠課,要積極配合學校相關管理和要求;三是如實填寫監護記錄表,在被監護人出現不良行為時需及時向社工和檢察院報告;四是每月接受社工家庭教育指導一次,完成社工布置的親子活動任務;五是在監護考察期限內,按照監護要求積極配合檢察機關對被監護人開展的個性化幫教工作。
在《督促監護令》送達之后,辦案檢察官向各位監護人介紹了“督促監護令”制度的由來和相關法律規定,并強調,監護人如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怠于履行相關義務,放任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,檢察機關可以依法予以訓誡。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移交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,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家庭是兒童社會化的基本單位,對未成年人的成長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。在接下來的工作中,寬城區檢察院將繼續探索“督促監護令”落實、監督機制,把牢監護人的“緊箍咒”,并將其同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社會支持體系有效銜接,讓家庭監護不缺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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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/省院第九檢察部、寬城檢察